税收优惠政策
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市开发区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者本市产业导向及投资重点的,所得税按24%的税率征收。其 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环保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牧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 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征税款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当年列支全部返还给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在本市举办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的税款。另外已缴纳的百分之六十的税款,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当年列支返还给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属于生产性企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属于非生产性企业的,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通过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和经营,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土地用途、性质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凡开垦荒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的用地,可以以租赁的方式供应,前五年免收地租,第六年至第十年收年地租的30%。
2、石油化工、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和农牧业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的项目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减按6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建设期间不收土地费用,投入使用五年内免三减二(减半)收取年地租。
4、石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开采项目用地,勘探期间免收土地使用费。勘探完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五年内免三减二(减半)收取年地租。
5、旅游资源的开发项目和独立旅游景点建设项目用地,建设期和投入使用的三年内免收年地租,第四年至第十五年按年地租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半收取。
6、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凡该项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收取10%-20%的土地出让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收取20%-30%的土地出让金;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的,收取30%-40%的土地出让金。
7、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非宜农荒山、荒漠、荒滩、戈壁或改造利用被破坏的废弃土地的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减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乡(镇)、村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按审批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合资、合作期满后,其土地使用权收归乡(镇)、村。
9、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当年交付50%,其余部分两年内分期交清 10、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将土地作价折为国家股的,分红时在15年内按50%分取利润。
其它优惠政策
1、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投资新办企业,其中外商投入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内企业同等对等。
4、对引荐外商直接投资的中介人(机关公职人员限县级及县级以下),由企业证明,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可按外商实际到位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引荐外 商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金在中方受益单位中列支;引荐外商举办独资的生产性企业的奖金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列支。
投资保障服务
1、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资料齐全并符合审批要求的,各审批部门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须在三个工作日内 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限额以上项目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项目,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2、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受理审批项目时,实行联合办公,全程服务,一般性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大型项目在六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除国家规定及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名义的收费。
4、外商投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