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来源:综合处   日期:2010-11-26 17:49:48 【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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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布署,自治区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自治区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区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6万人,填报普查表近550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区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225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629个,镇229个,街道64个,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303个;12311个村级组织,其中9327个村,16个居委会,2968个具有村级行政职能的农场,292.05万个住户。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区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55.42万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90.6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0.88万个。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 量
(万户)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计 255.42 100 8821 100
按行业分         
农作物种植业  215.46 84.3 4500 51
林业 2.31 0.9 482 5.5
畜牧业 34.73 13.6 503 5.7
渔业 0.17 0.1 64 0.7
农林牧渔服务业 2.75 1.1 3272 37.1

 

    2.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区农业从业人员674.68万人,其中,男性占52.0%,女性占48.0%。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13.1%,21-30岁占26.3%,31-40岁占25.5%,41-50岁占17.4%,51岁以上占17.7%;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5.4%,小学占40.6 %,初中占48.1%,高中占4.7%,大专及以上占1.2%。
    3.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区共有农业技术人员5.71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3.15万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0.31万人、1.21万人和4.19万人。
    4.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2006年末,全区大中型拖拉机8.94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61.3%;小型拖拉机51.03万台,增长115.8%;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4.76万套,增长46.6%;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51.93万套,增长152.5%;联合收割机0.39万台,增长5.4%。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93.4%,比1996年提高了8.8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24.3%,比1996年提高了12.8个百分点;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1.3%和13.2%。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82.5%,比1996年提高了2.8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25.1%,由于农作物结构的调整,比1996年下降了1.9个百分点。
    5.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区温室面积7.11千公顷,大棚面积7.27千公顷,中小棚面积4.45千公顷。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15.11千公顷,食用菌0.68千公顷,瓜果[FS:PAGE]2.52千公顷,园艺苗木0.61千公顷。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全区对858个乡镇和9314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
    1.交通、道路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5.1%,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36.6%。乡镇政府所在地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46.6%。
2006年末,87.4%的村和84.9%的自然村通公路,16.4%的村地域内有车站。

表2 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单位:%      

  全区
通公路的村 87.4
通公路的自然村 84.9
按村到最近的车站距离分  
    村内有车站 16.4
    1-3公里 36.9
    4-5公里 13.5
    6-10公里 16.1
    11-20公里 9.8
    20公里以上 7.3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0.9
    柏油路面 47.4
    沙石路面 39.7
    砖、石板路面 0.4
    其他路面 11.6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1.1
    柏油路面 16.1
    沙石路面 54.4
    砖、石板路面 0.5
    其他路面 27.9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3.3

 

    2.电力、通讯
    2006年末,85.0%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4.1%的村通电,94.5%的自然村通电;91.1%的村和89.9%的自然村通电话;69.3%的乡镇有邮电所。
    3.文化教育
    2006年末,10.7%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8.7%的乡镇有公园,80.3%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84.9%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2.3%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2.3%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29.2%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11.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2.9%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42.1%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8.5%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3 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区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 10.7
有公园的乡镇 8.7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80.3
按村离小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小学 22.7
   1-3公里 62.2
   4-5公里 6.1
   6-10公里 4.7
   11-20公里 2.3
   20公里以上 2
按村离中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中学 5.6
   1-3公里 39.3
   4-5公里 17.4
   6-10公里 20.4
   11-20公里 10.1
   20公里以上 7.2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92.3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29.2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11.2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12.9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42.1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18.5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92.3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25.6

 

    4.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229个镇中,在镇区范围内实施集中供水的占85.5%,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占26.3%,有垃圾处理站的占39.0%。
  在本次普查的9314个行政村中,48.1%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6.2%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10.6%的村有沼气池,12.6%的自然村完成改厕。
    5.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98.1[FS:PAGE]%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41.8%的乡镇有敬老院。 46.4%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57.1%的村有卫生室。43.6%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15.5%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表4 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及人员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区
有医院、卫生院的乡镇 98.1
有敬老院的乡镇 41.8
按村到医院、卫生院的距离分  
   村内有医院、卫生院 6.7
   1-3公里 39.7
   4-5公里 16.6
   6-10公里 21.3
   11-20公里 10.8
   20公里以上 4.9
有卫生室的村 57.1
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 43.6
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 15.5

 

    6.市场建设
  2006年末,46.2%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0.5%的乡镇有专业市场,16.6%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2.3%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71.0%的乡镇有储蓄所。
  2006年末,21.4%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26.1%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2.1%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表5 有金融商业机构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区
有综合市场的乡镇 46.2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综合市场的乡镇 7.3
有专业市场的乡镇 20.5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的乡镇 3.1
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16.6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2.3
有储蓄所的乡镇 71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21.4
在村内就可以买到化肥的村 26.1
按村到可以买到彩电的商店的距离分  
   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2.1
   1-3公里 13.3
   4-5公里 8.5
   6-10公里 17.2
   11-20公里 23.6
   20公里以上 35.3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全区对239.63万户农村居民(农村家庭常住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
    1.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08.85平方米。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225.59万户,占94.1%;拥有2处住宅的11.05万户,占4.6%;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95万户,占0.4%。
  按住宅类型分,居住平房的232.82万户,占97.2%;居住楼房的5.09万户,占2.1%;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1.72万户,占0.7%。
  按住宅结构分,住宅为砖木结构的80.23万户,占33.5%;砖混结构的17.87万户,占7.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3.11万户,占1.3%;土坯结构的130.14万户,占54.3%;其他结构的8.28万户,占3.4%。
   2.饮用水
    2006年末,有41.94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7.5%。152.36万个住户使用管道水,占63.6%。
   按饮用水水源分,119.03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49.7%;61.35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25.6%;22.43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9.4%;29.03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2.1%;3.96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1.6%;3.83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1.6%。
    3.炊事能源
  2006年末,农村居民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150.43万户,占62.8%;主要使用煤的80.93万户,占33.8%;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3.22万户,占1.3%;主要使用其他能源的5.05万户,占2.1%。
   4.卫生设施
  2006年末,使用水冲式厕所的2.86万户,占1.2%;使用旱厕的10.16万户,占4.2%;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226.[FS:PAGE]61万户,占94.6%。
    5.耐用消费品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72.7台,固定电话38.4部,手机31.3部,电脑0.6台,摩托车40.1辆。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1.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全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685.93万人。其中,男劳动力355.48万人,占51.8%;女劳动力330.45万人,占48.2%。

表6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及构成

  全区(万人) 比重(%)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 685.93 100
农村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 355.48 51.8
    女性 330.45 48.2
农村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以下 126.59 18.5
    21-30岁 184.48 26.9
  31-40岁 156.07 22.7
  41-50岁 105.35 15.4
  51岁以上 113.44 16.5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34.03 5
    小学 262.01 38.2
    初中 323.19 47.1
    高中 48.9 7.1
    大专及以上 17.8 2.6

 

  农村从业人员为635.27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2.6%。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占89.2%;从事第二产业的占1.7%;从事第三产业的占9.1%。
    2.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44.20万人。其中,男劳动力27.73万人,占62.7%;女劳动力16.47万人,占37.3%。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占全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6.4%。

表7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全区(万人) 比重(%)
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 44.2 100
外出从业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 27.73 62.7
   女性 16.47 37.3
外出从业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以下 7.07 16
    21-30岁 18.77 42.5
  31-40岁 11.11 25.1
  41-50岁 4.89 11.1
  51岁以上 2.36 5.3
外出从业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0.94 2.1
    小学 12.72 28.8
    初中 25.19 57
    高中 3.53 8
    大专及以上 1.82 4.1
外出从业劳动力从业地区构成    
    乡外县内 16.43 37.2
    县外市(地区)内 11.28 25.5
    市(地区)外疆内  15.32 34.7
    疆外 1.17 2.6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占47.5%;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占9.6%;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占42.9%。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指标解释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225个乡镇,其中乡629个,镇229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9343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FS:PAGE]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国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6.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7.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8.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的镇。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9.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镇。
  10.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的镇。垃圾处理站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1.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2.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3.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4.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FS:PAGE]15.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6.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17.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18.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19.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20.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1.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22.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3.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24.综合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多种商品的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及其他综合市场。
   25.专业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从事某一种或者以某一种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的市场。
    26.储蓄所:是指银行和其他准许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设立在本乡镇的储蓄所。包括各银行的储蓄所、信用社的代办点以及邮政储蓄所等。
    27.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2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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