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产量 指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等谷物及薯类和豆类的全社会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 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 公斤鲜薯折1 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 公斤鲜薯折1 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1989年以前全国粮食产量数据的取得主要是靠全面报表取得,1989年以后开始使用抽样调查数据。
棉花产量 指春播棉和夏播棉的全社会产量。产量按皮棉计算。3 公斤籽棉折1 公斤皮棉,不包括木棉。
油料产量 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 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水产品产量是通过各级水产和统计部门逐级上报取得数据。1995年及以前,贝类中牡蛎按鲜肉计算; 蚶、蛤、蛙按5斤鲜品折1斤计算。1996 年以后则统一按鲜品计算。
猪、牛、羊肉产量 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 即胴体重) 的重量。其统计范围为全社会。1996年前为各级逐级上报数据。1996 年第一次农业普查以后,由于畜牧业产品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家统计局对畜牧业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进行了衔接。1999 年以后,国家统计局开展了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品种的抽样调查,并用抽样数据作为国家定案数据使用。未开展抽样调查的品种,仍使用各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数据。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 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数据上报方式及数据调整情况同猪、牛、羊肉产量。
常用耕地 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 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土地。在统计口径上包括南方小于1 米、北方小于2 米宽的沟、渠、路和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 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临时耕种的土地。常用耕地是国家需要重点保护的耕地,可以反映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农作物播种面积 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该指标可以反映我国耕地面积的利用情况。目前,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和瓜类、药材和其它农作物九大类。
有效灌溉面积 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灌溉面积应等于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备,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之和。该指标可以反映我国耕地的抗旱能力。
农用化肥施用量 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公式:折纯量= 实物量×某种化肥有效成份含量的百分比
农业机械总动力 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折成瓦(特)计算、电动机按功率折成瓦(特)计算〕。不包括专门用于乡、镇、村、组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用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这个指标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农机部门。
乡村从业人员 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在16 周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交运仓储及邮电业从业人员、批零贸易及餐饮业从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
乡镇企业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 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其范围包括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户(私营、个体)办企业,以及这些企业之间或者这些企业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等多种经济成分联合投资建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