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来源:法规处   日期:2013-01-09 11:52:58 【字号: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资格依据
    (一)职权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自治区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三定”方案中第一条规定自治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调查计划,拟订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授权执法:无
    (三)委托执法:无
    二、行政执法范围:负责全疆范围内统计执法。
    三、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1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128

    2、行政法规(6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制定

 

1980111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

 

1987215

 

3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

 

1989930

 

4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200495

5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06823

6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

2010524


    3、地方性法规(1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924


    4、部门规章(16 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第18号令

2009325

 

2

 

《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

 

国家统计局发布

 

1988322

 

3

 

《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

 

国家统计局印发

 

19881124

 

4

 

《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

 

国家统计局印发

 

19881124

 

5

 

《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

 

国家统计局印发

 

19901229

 

6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

 

1991814

 

7

《关于提供计算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所需财政、财务核算资料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印发

 

1992323

 

8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1995129

 

9

 

《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印发

 

19961125

 

10

 

《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印发

 

1998423

 

11

 

《国家统计信息网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印发

 

1998625

 

12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印发

 

1999414

 

13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印发

 

19991027

 

14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发布

 

2001620

 

15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印发

 

20041013

 

16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印发

 

2005516

[FS:PAGE]

 

5、政府规章(1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席令第51

 

199558


    6、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17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新统法字[1998]93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199881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复议工作规定》新统法字[1998]93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199881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新统法字[1998]93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199881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新统字[2003]36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0341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监审工作办法(试行)》新统字[2003]42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0351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新统字[2006]14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06215

7

《全疆统计工作评比办法》新统字[2009]49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0997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暂行办法新统字200831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08525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统办字(200893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08617

 

10

新疆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定新统字200911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09312

 

11

新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定新统字200920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0965

 

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赋分细则新统职字20103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107 8

 

13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2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20113 8

 

14

自治区农机统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统字〔201175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115 7

 

15

 

自治区林业统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统字〔201176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115 8

16

自治区水产统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统字〔201177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1159

 

17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新统字〔2011101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20118 18


    四、行政行为分类和具体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 3项)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FS:PAGE];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2、涉外社会调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许可
    法律依据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二)行政处罚(共26项)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7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9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0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14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1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17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
    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报、处分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8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19、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
处罚种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20、违反统计从业[FS:PAGE]资格认定有关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2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23、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4、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25、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26、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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