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调查机构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涉外社会调查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650000XK00300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九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28.市场调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七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18.社会调查”。
(四)《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8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10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14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四、受理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五、决定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已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所从事的涉外调查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申请审批项目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三)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7条所列后果的涉外社会调查:
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5.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宣传邪教、迷信的;
7.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可登录新疆统计信息网“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审批文本”下载相关表格,申请表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二)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
(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应为最终中文文本。
(六)自治区统计局需要调查机构提交的有关调查项目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规格为A4幅面。每份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首页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材料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接收地址:自治区统计局8层801室。
2.邮寄。收件人: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9号;电话:0991-8878955、8875284;邮政编码:830002。
(二)对外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10:30至13:30,14:00至19:00。
十、办理方式
(一)提交申请
申请机构从新疆统计信息网自行下载《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
1.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开具《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涉外调查管理机构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自治区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涉外调查管理机构将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同时开具《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
1. 涉外调查管理机构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征求局内有关单位及部门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审批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制作、发放《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制作、发放《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决定批准的,发放《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发放《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申请机构也可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机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2.有权拒绝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有权拒绝交纳任何费用的要求,并检举、控告。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2.依法开展涉外调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咨询途径
审批机构咨询,电话: 0991--8878955、0991--8875284(兼传真);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举报电话:0991-8878955;
举报邮箱:xjtj_wfjb@163.COM;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9号自治区统计局8层801室。
(二)对外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至11:30,13:00至17:00。
(三)乘车路线:乘坐44、903、17、3、911、907、908、923、308路公交车在南门国际置地下车,向西步行500米即到。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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