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本自治区行政区域《涉外调查许可证》、延续自治区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变更自治区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办理工作。
二、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自治区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650000XK00200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九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28.市场调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7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18.社会调查”。
(四)《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8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10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14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四、受理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五、决定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自治区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许可证材料清单。
1.法人单位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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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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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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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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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登录新疆统计信息网“在线办事”—“下载服务”—“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下列法人证书之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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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其复印件
|
2
|
纸质
|
|
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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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
|
4
|
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下列材料之一:
1.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个以上调查项目,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书。
2.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调查问卷、合同书。
|
|
5
|
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对调查资料的搜集、保管、提供、销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
|
6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7
|
自治区统计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2
|
纸质
|
|
能够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材料。
|
上述材料按序号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登录新疆统计信息网“在线办事”—“下载服务”—“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登记证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2
|
纸质
|
|
批准证书提交复印件,登记证书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经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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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对调查资料的搜集、保管、提供、销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
|
4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5
|
自治区统计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2
|
纸质
|
|
能够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材料。
|
上述材料按序号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延续有效期材料清单
1.法人单位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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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登录新疆统计信息网“在线办事”—“下载服务”—“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下列法人证书之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
法人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
|
3
|
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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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下列材料之一:
1.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个以上调查项目,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和合同书。
2.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调查问卷和合同书。
|
|
5
|
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对调查资料搜集、保管、提供、销毁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
|
6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7
|
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内容应包含自取得自治区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的调查能力、客户和业务发展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等情况。
|
|
8
|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自取得自治区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开展的涉外市场调查项目及社会调查项目,各调查项目的名称、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委托或合作单位及实施时间。其中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标注批准文号。
|
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登录新疆统计信息网“在线办事”—“下载服务”—“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9
|
涉外调查法规测试答卷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2份答卷,分别由涉外调查机构负责人、涉外调查项目负责人(未开展涉外调查业务的,由其他调查项目负责人)作答。
|
|
上述材料按序号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登录新疆统计信息网“在线办事”—“下载服务”—“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
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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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对调查资料的搜集、保管、提供、销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
|
4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5
|
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内容应包含自取得自治区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的调查能力、客户和业务发展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情况。
|
|
6
|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自取得自治区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开展的涉外市场调查项目,各调查项目的名称、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委托或合作单位及实施时间。
|
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登录新疆统计信息网“在线办事”—“下载服务”—“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7
|
涉外调查法规测试答卷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2份答卷,分别由涉外调查机构负责人、涉外调查项目负责人(未开展涉外调查业务的,由其他调查项目负责人)作答。
|
|
上述材料按序号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
(三)申请变更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登录新疆统计信息网“在线办事”—“下载服务”—“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已取得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原件
|
各1
|
纸质
|
|
正副本由自治区统计局留档,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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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
|
|
|
上述材料按序号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材料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直接送达:自治区统计局8层801室。
2.邮寄送达:收件人: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9号;电话:0991-8878955、8875284;邮政编码:830002。
(二)对外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10:30至13:30,14:00至19:00。
十、办理方式
(一)申请许可证。
1.提交申请。
申请机构从新疆统计信息网自行下载《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
(1)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开具《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涉外调查管理机构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自治区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涉外调查管理机构将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同时开具《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
(1)涉外调查管理机构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制作、发放《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制作、发放《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延续有效期。
1.提交申请。
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在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治区统计局提出申请。申请机构从新疆统计信息网自行下载《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
(1)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开具《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涉外调查管理机构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自治区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涉外调查管理机构将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同时开具《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
(1)涉外调查管理机构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审批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制作、发放《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制作、发放《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变更
1.提交申请
申请机构从新疆统计信息网自行下载《涉外调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按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2. 审查决定
(1)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重新制作、发放新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更正、补充有关材料。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作出《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决定批准的,发放《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发放《自治区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申请机构也可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机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2.有权拒绝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有权拒绝交纳任何费用的要求,并检举、控告。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2.依法开展涉外调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 0991-8878955、0991-8875284(兼传真);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举报电话:0991-8875284;
举报邮箱:xjtj_wfjb@163.com;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9号自治区统计局8层801室。
(二)对外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10:30至13:30,16:00至19:00。
(三)乘车路线:乘坐17、44、903、908、923、308、911、907路公交车在南门国际置地站下车,向西步行500米即到。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