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第七条(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颁布,8章35条) |
申请条件 |
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政府部门、自治区政府临时机构、自治区有政府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授权自治区行业协会、自治区级集团公司等单位制定的新增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9号自治区统计局 |
办理时间 |
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
联系电话 |
0991-8898900 |
办理流程 |
1、项目单位在门户网站下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书》 2、项目单位准备资料报新疆统计局办公室 3、新疆统计局设管处组织审批(25个工作日) 4、新疆统计局向项目单位通报审批结果 |
办理材料 |
1、申请单位请示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书》 3、规范《统计调查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4、建立《统计调查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的依据 以上资料,纸质材料4份,电子文件(word格式) |
事项名称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章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中规定: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3、国家统计局文件和管理规定:①《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2006年2月。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国统办字〔2006〕28号),2006年5月。③《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国统办字〔2010〕16号文件),2010年1月。4、《国家统计局委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统字〔2010〕3号) ),2010年1月 ④自治区统计局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新统字(2011)101号) |
申请条件 |
自治区地(州、市)统计局、县(市、区)统计局制定的新增统计调查项目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9号自治区统计局 |
办理时间 |
北京时间: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
联系电话 |
0991-8898900 |
办理流程 |
1、项目单位在门户网站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项目单位准备资料报新疆统计局办公室 3、新疆统计局设管处组织审批(25个工作日) 4、新疆统计局向项目单位通报审批结果 |
办理材料 |
1、申请单位请示 3、规范《统计调查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4、建立《统计调查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的依据 以上资料,纸质材料4份,电子文件(word格式) |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