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3-12-25 19:30:00 【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1〕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统计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统计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9号)精神,为做好我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10月16日(周日)上午9:00—12:00。考点设在乌鲁木齐市。
    二、考试的组织形式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统一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实施我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二)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试成绩和使用
    全国统计考办根据考试总体情况划定国家合格标准,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 效。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全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划定当年自治区级合格标准,考试达到自治区级合 格标准的人员,由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区范围内当年评审有效。
    由于2010年高级统计师考试成绩国家公布较晚,经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0年取得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在2011年评审中有效。
    取得国家或自治区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方可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四、报名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59号)执行。在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期间,对不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人员(含参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16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0年。
    五、报名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到各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
    六、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通知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
    (二)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时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当年的年底。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仍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四)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中的统计人员,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五) 全国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拟采用统一大纲,不指定考试用书。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大纲继续使用2010年度的考试大纲,各 级别考试大纲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ksxx)网站下载。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实施报名工作。同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审 查,确保报名资料真实可靠。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等情形之一的, 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及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8870921,8879884
    联系人:平军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www.01365.com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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