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限

来源:   日期:2014-10-27 17:23:00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责任编辑: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