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向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发正式申请函(3份)
2、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项目申请书》(附件一);申报单位填前两页,并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公章(1 份)。
3、提交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和表式;
部门统计调查表,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1)表号(申报单位自定表号)
(2)制定机关(本部门)
(3)批准/备案文号(新疆统计局复函文号)
(4)有效期至(新疆统计局复函规定时间)
4、经费保障等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同时发自治区统计局设计管理处邮箱。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申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送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及时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限期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登记备案受理材料。
(三)初审
1、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审,征求局内相关专业处室的意见;
2、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调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批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呈总统计师审批。
(五)决定
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审批结果,给申请单位复函。项目复函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申请单位收到复函后,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的,须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报告说明。
(六)期限
自治区统计局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自治区统计局,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二、地(州、市)、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1、向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上报正式申请文件;
2、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附件二)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附件三);
3、提交完整的统计调查制度(或方案)和表式;
4、提交经费保障、研究论证和试点情况等相关文件、材料;
5、新建的统计调查项目需填报《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
6、受地方党政部门委托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同时发自治区统计局设计管理处信箱。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申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送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及时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限期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登记备案受理材料,并正式移交初审人员。
(三)初审
1、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审,征求局内相关专业处室的意见。
2、对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调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批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呈总统计师审批。
(五)决定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应根据审批结果,给申请单位批复。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申请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应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的,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说明。
(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