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明确审批责任,为申请机构提供优质服务,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由自治区统计局审批,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承办。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待、咨询、受理、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发放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工作时间此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制度规范
(一)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受申请机构询问(包括电话、邮件等其它方式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机构完整答复或者提供有效答复的途径,如网站查询指引,有关工作人员电话号码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等事项。
(三)服务承诺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四)责任追究制。通过监督评价方式,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承办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信息公开制。在新疆统计局网站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事项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审批结果等信息。
(六)文明服务制。微笑服务,优化文明用语、指引标识标志,提供便民服务项目,促进阳光、高效审批。
(七)顶岗补位制。在与申请机构直接接触的环节,工作人员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即AB岗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不得延误工作。
三、接受咨询
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对于承办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告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份数和要求。对不属于自治区统计局承办的、已停止办理的、无须审批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机构做好解释说明;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提供相关查询信息,做好记录和报告。
四、受理申请
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问题一次说清。申请机构提出事项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接收,通过邮件接收的应当进行确认,主动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和错误示例。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申请机构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能当场更正的申请事项,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五、审查办理
(一)逐级审核。各级审查人员依职责对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按照审查工作细则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承诺期限内发放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报局领导批准,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或法律依据,并告知申请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收费管理。自治区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申请机构收取费用。
(四)满意度评价。发放满意度评价表,请申请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五)结果送达。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及时通知申请机构,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
(六)资料归档。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归档,并保证信息安全。
六、纪律要求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行政许可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关于涉外统计调查审批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不得向外提供或泄露在涉外统计调查审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审批工作流程,接待申请机构,接听电话时应当热情礼貌、耐心细致。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语言。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物品应当摆放整齐,保持办公环境清洁卫生。
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机构提出与涉外调查审批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接受申请机构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不得参加申请机构组织的宴请及各种娱乐活动。